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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4〕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5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7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二、鼓励支持自主创业

(一)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每年安排适当的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二)提高创业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创业者创业风险,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4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再给予30%的补助。
   
(三)强化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市级担保基金增加到1亿元,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从2014年起,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省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市财政贴息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不再贴息。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程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类人员实行即时受理,快速办结。
  
(四)搭建创业孵化扶持平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成功创业。全市每年评估认定6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每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年评估认定2-3家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每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建立“一基地、多中心”的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龙头,将创业意识培养、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向高等院校延伸,在高等院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育中心,全面提升大学生创业载体的孵化能力,对通过评估并挂牌的市大学生孵化基地驻高等院校创业培育中心,给予每处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巩固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每年评估认定12个创业型街道(乡、镇)、30个创业型社区,对每个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每个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三、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一)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制定出台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计划、程序和结果须向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制定实施新一轮的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使素质与岗位需求相一致。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四单式培训模式,加强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对接,实现从报名、参加培训到就业全过程实名制管理服务。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确立市级培训补助配套标准,在省培训补助标准基础上,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分别配套补助70/人、80/人、90/人,创业培训配套补助160/人,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三)积极促进就业公平。推进就业机会平等,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及时依法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四)努力确保就业稳定。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鼓励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企业培训合格人数,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四、全面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一)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为每一个有创业意愿且创业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全过程跟踪服务,并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注重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养深造,每年计划培训创业培训和咨询师80人,所需资金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加强创业培训、实训,2014年至2018年每年组织1.5万人参加创业培训。
  
(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两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着力打造“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就业社区,尽快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等信息“一点登录、全市查询”。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落实就业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安置就业。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拓展岗位设置,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实现动态消零,就业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就业。
   
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相互协调配合,狠抓政策落实,形成合力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努力实现更多劳动者创业、更高素质就业、更充分就业、更公平就业、更和谐就业的目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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