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9-04-23 作者: 浏览次数:93

   根据泰安市关于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大学生参加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如何认识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是近年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和延续,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一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以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二是大学生的一项权利,这是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对大学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利更充分的保护,使其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主体,商业保险是补充。

2、关于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期限问题

2009年毕业的学生保障期限是200931831;在校生非毕业保障期限是200911至该生毕业当年的831

3、参加泰安市居民医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

因泰安市正在录入参保学生信息,制作医保卡,在系统完善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人工报销。我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次人工报销,第一批报销为学生在200942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注意事项如下:

⑴第一批报销期限:在校生为200911日至2009420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届毕业生为200931日至200942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报销所需材料:①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病例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发票原件。②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个人书写的加盖学院团委公章的个人意外伤害过程证明,意外伤害门诊病历原件,门诊药费处方或清单原件,门诊发票原件。

⑶报销方式:以学院为单位,于430日前,将学生的报销材料收齐;学校将于泰安市医保处联系,统一报销,报销具体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4、关于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报销试运行的问题

因学生居民医疗保险为首次实施,无前例可循,经研究决定普通门诊试运行4个月(200951日至831日)。试运行期内,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限额为每生40元,40元以下(含40元),门诊统筹基金承担50%,个人承担50%;门诊费用超过40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校本部、南校区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诊使用身份证,报销限额以内的费用在交费时直接按照比例报销。东校区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在东校区门诊和泰安市眼科医院,普通门诊费用每半年进行一次人工报销,发票必须带有学生本人姓名。

普通门诊试运行结束后,具体报销办法另行通知。

5、关于大学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题

大学生毕业后在泰安范围内就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果毕业后到外地就业的,由泰安市医疗保险处向大学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知单”。

6、关于现在生病住院的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政府出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的就是解决大学生因患病住院及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所以,无论大学生现在生病与否,均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在20093月底前缴费的,大学生从200911日起,可享受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为体现政府的关爱,现在正在住院的参保大学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以后年度照常继续参保缴费,不用体检,最大限度让利于广大大学生。

7、关于今年未参保的大学生下一年度参保如何处理问题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并自参保缴费6个月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关于参保缴费大学生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一)普通门诊待遇。校本部、南校区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东校区学生在东校区门诊或泰安市眼科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

(二)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举例:某高校学生张某,200931330因病在泰安市中医二院(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17845元,其中,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项目13650元,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3675元,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520元。这名学生能销的费用为:

报销费用=13650+3675*90%-300*70%=11660.25元。

(三)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举例:某高校学生李某,因患白血病,在二级定点医院门诊实施放化疗治疗,200931630期间在门诊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107490元,其中,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项目101740元,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4650元,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1100元。此学生能够报销的门诊费用为:

报销费用=101740+4650*90%-600*70%=73727.5

(四)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没有起付线,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举例:某高校学生王某,上体育课时不慎摔伤,在学校校医院门诊治疗花费1760元,其中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项目1650元,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110元。此学生能够报销的门诊费用为:

报销费用=1650+110*90%*50%=874.5

9、关于大学生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商业保险费用报销问题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在住院的定点医院联网结算,个人只需缴纳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医院收款收据,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报销结算。

(二)大学生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持市医疗保险处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单”和医院收款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到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结算。

10、关于组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部门和单位有哪些的问题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负责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负责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11、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区别问题

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有着如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组织,政府通过财政补助引导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大学生医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和个人分担,学校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商业保险全部由投保人负担。

四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履行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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