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社会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
  •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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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向我校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在校本专科学生的资金或实物,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奖励优秀学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社会资助的主要对象: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优秀学生。

二、社会资助管理

学生工作处负责社会资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社会资助项目的联系洽谈、审查设立、获奖(受助)学生的评审、捐赠资金及实物的管理发放等。

学院可利用专业优势及各种资源联系设立各类针对本学院学生的社会资助项目,学院联系设立的10万元以下的资助项目由本学院自行管理,但需将资助项目设立协议书、获奖(受助)学生名单的原件或复印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负责管理。

三、社会资助的名额分配及额度

1、资助单位(个人)有特定指定对象及额度的,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共同协商发放到指定对象。

2、资助单位(个人)无特定指定对象及额度的

1)依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全校贫困生比例进行资助名额的平均分配;

2)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共同协商资助额度。

四、评选程序

110万元以下的资助项目,由学院与资助单位(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社会资助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1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

3、评审过程均须经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发放。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社会资助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刻苦;

3、生活不俭朴,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

4、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

六、其它

1、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社会资助,但同一学生在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2、学院与资助单位(个人)制定的社会资助评选细则不能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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