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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2-11-18  访问次数: 216

 

一、学生申请条件

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每名学生原则上仅限申请一个岗位;曾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申请勤工助学学期有不及格课程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大一新生,原则上不在第一学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5、同一岗位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二、学生应聘程序

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条件后,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留存。

2、学生持《申请表》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应聘合格后,被聘用的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山东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一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用工单位、学生个人和学生所在学院分别留存。

3、被正式录用的学生经用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劳动报酬及发放

1、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范围在每月100-180之间;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范围在每小时5-10元之间;

学校可根据岗位重要性的不同、劳动强度的不同,合理拉开薪酬档次,实行按岗定酬。

2、 报酬发放

1) 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出勤和工作情况,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以下简称《工资发放表》),于次月的前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送至勤工助学中心;

2)勤工助学中心核对《工资发放表》无误后,按照程序将工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校园卡;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参加学校内组织开展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协议以外的要求;

3、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则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2、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4、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自己的各类相关信息。

六、法律责任

1、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