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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学生手册》关于学生证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1-22  访问次数: 1350

第六十四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谨防丢失、损坏,不得涂改、转借。

第六十五条 新生入校注册后,由学校免费发给学生证。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一)学生证不慎丢失、损坏,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寒暑假放假前申请补(换)发,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同时进行火车乘车优惠卡免费充磁。由本人提出补(换)发申请,持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学院团委,由所在学院核实汇总后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学生教育管理科提交学生申请及照片,无特殊情况,学生教育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换发学生证,必须携带损坏原件办理换发手续。转专业学生转入新专业免费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补(换)发学生证,本科学生最多补(换)发二次,专科生补(换)发一次。

(二)申请补发学生证者,须本人登报声明原件作废,凭报纸原件到学生教育管理科补办学生证。

(三)有故意损坏、涂改或转借他人或伪造学生证者,除没收证件并不予补(换)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学生由于家庭住址变迁,确需改变乘车区间,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变迁后的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经学生教育管理科核准后办理。

(五)因降级、专升本或其他原因编入相应年级学习的学生,要从参加该级学习之日起换发该级的学生证。

(六)学生毕业离校,学生证须由学院统一加盖作废章。学生因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时,学生证须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加盖作废章。